季節限定~和平島 阿拉寶灣秘境、三芝三生步道賞桐花、基隆廟口1天(含海鮮午餐)
出發日 2024 / 05 / 05 (日)

季節限定~和平島 阿拉寶灣秘境、三芝三生步道賞桐花、基隆廟口1天(含海鮮午餐)

VDR0000001732/24TWTT2002/TWT240505
景點照片
  • 行程日期
    2024 / 05 / 05 (日)
    2024 / 05 / 05 (日)
    1
    其他出團日
  • 行程類型
    跟團遊
    聯營團體
  • 交通方式

    巴士

  • 最少成行人數

    30

選擇方案

總額

- -

商品說明

行程特色


季節限定【三芝三生步道賞油桐花】3至4月可賞粉嫩櫻花、4至5月可賞雪白桐花!每年四至五月便可於桐花樹海中漫步,當微風吹拂,宛如片片百雪紛飛。步道沿線有木椅可供休憩,靜靜地欣賞雪白桐花之美。每年花況受大自然因素影響,無法保證花期。
安排海鮮風味午餐【春金海產】皇冠海岸觀光圈+新北嚴選美食店家。春金海產營業迄今已逾三十二個年頭,素以「信用」兩字為本店之座右銘, 遑論數以百計老顧客的支持。今年更榮獲新北嚴選美食餐廳,除了內用的新鮮海鮮熱炒外,也發展XO醬,魚酥、石花凍飲品,料好實在深獲饕客喜愛。
季節限定【和平島阿拉寶灣秘境】阿拉寶灣安排導覽,每年僅開放4個月,且單日人數上限為300人,如果民眾有想參觀阿拉寶灣,必須七天前在和平島公園官方網站報名、專業導覽人員陪同及全程穿戴安全裝備,全程皆為戶外體驗,無樹木遮陰,民眾需準備物理防曬用品,再加上天候關係開放時間不長,因為這些原因使阿拉寶灣成為「秘境中的秘境」。
本行程30人成團。

PS:若因天候因素/安全考量而無法進入阿拉寶灣,替代方案:園區岩石導覽+石花凍飲品。

◆費用說明

每位1099元  

(0-2歲嬰兒200元)



◆費用包含

◎遊覽車資

◎午餐*1次(中式合菜)

◎和平島公園門票、阿拉寶灣導覽費用

◎保險:旅行業500萬責任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實支實付)。唯15歲以下、70歲以上之旅客,保險公司只接受最高保額為200萬。






◆費用不含

◎領隊小費每人NT150元請於車上支付。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響應環保措施車上不提供礦泉水。



◆貼心叮嚀

◎容易暈車者敬請自備暈車藥服用。如需選位,請於出發當天集合現場劃位。

◎車上為公共密閉式空間,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參與行程,感謝配合。

◎請著輕便服裝、運動鞋,攜帶禦寒衣物、雨具、個人隨身藥品、健保卡等個人用品。

交通參考

此商品行程之交通資訊,需依客服回覆及行程確認單為主。

參考行程

1
第 一 天 台北車站-三芝三生步道賞桐花-富基漁港午餐-和平島公園 阿拉寶灣秘境-基隆廟口-返回

  • 早餐:敬請自理

  • 午餐:中式合菜

  • 晚餐:敬請自理

其他說明

  • 聯合服務

    本行程為聯營團體,由易遊網提供旅客服務,鳳凰旅行社執行旅遊行程服務,旅客權益將由易遊網全權保障。
  • 備註

    【注意事項】

    ‧本行程基本成團人數為30人

    ‧價格如有調整,以鳳凰旅遊網站公告之價格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以上行程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請見諒。

    ‧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請旅客自行負責。

    ‧若遇天氣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如遲到等)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旅遊費用不予退還。

    ‧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旅客本人,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做為抗辯理由。

    【取消規定】

    ‧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

     【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均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相關規定。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通知日以上班日為基準》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