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想竽見泥】台中出發-陽明山櫻花+賞海芋、基隆長榮2日
出發日 2026 / 02 / 06 (五)

【窩想竽見泥】台中出發-陽明山櫻花+賞海芋、基隆長榮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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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點照片
TWD
4,780
  • 行程日期
    2026 / 02 / 06 (五)
    2026 / 02 / 07 (六)
    2
    其他出團日
  • 行程類型
    跟團遊
    聯營團體
  • 交通方式

    巴士

  • 最少成行人數

    16

  • 可報名人數

    19

選擇方案

選擇房型/人數
  • 雙人房
    19
    4,780/每成人
總額

- -

商品說明

行程特色

◆費用包含
☆1.交通:依表列行程
☆2.餐食:依表列行程
☆3.其他:車上提供礦泉水,每人一瓶。
☆4.保險:新台幣200萬旅行業責任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5.小費:每人每天$150
※ 依保險法規定,70歲以上、14歲以下之旅客,旅責險上限為200萬。

◆費用不含
☆1.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私人購物費…等。
☆2.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3.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特別備註
☆1.個人習慣用藥,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蟲液…等,敬請參團旅客自備。
☆2.以上行程所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車流過大時,行程順序將視實際情況調動。
☆3.請佩戴口罩(防疫期間,公共場合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4.行前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或扣除已支付費用後再退費之權利。







1.台中上車!舒心賞花去
2.基隆北海岸山海美景
3.東北角九份極致景觀
4.入住精選高品質飯店【基隆長榮桂冠】
5.基隆廟口小吃吃到爆!
6.玫瑰山城柑仔店,精選最獨一無二的海景咖啡廳!凡參加此行程即享此咖啡廳9折優惠

飯店安排

  • 方案 1
    基隆長榮桂冠酒店或同級

交通參考

此商品行程之交通資訊,需依客服回覆及行程確認單為主。

參考行程

1
台中烏日高鐵站>台中秋紅谷>豐原>陽明山花鐘>竹仔湖午餐自理>漫步海芋步道>冷水坑遊客服務站~冷擎步道(冷水坑遊客服務站可至擎天崗草原約1.6公里) >冷水坑遊客服務站>基隆長榮桂冠酒店

  • 早餐:方便遊玩敬請自理

  • 午餐:方便遊玩敬請自理

  • 晚餐:方便遊玩敬請自理

基隆長榮桂冠酒店或同級或參考其他住宿方案

2
台北>正濱漁港彩虹屋>潮境公園園>玫瑰山城柑仔店~水湳洞~陰陽海~十三層遺址(遠眺)>九份老街~尋找古早味~特色山城景觀(午餐自理)>雅聞七里香森林公園>豐原>台中秋紅谷>台中烏日高鐵站

  • 早餐:飯店內用

  • 午餐:九份老街敬請自理

  • 晚餐:

溫暖的家

其他說明

  • 聯合服務

    本行程為聯營團體,由易遊網提供旅客服務,五福旅行社執行旅遊行程服務,旅客權益將由易遊網全權保障。
  • 行程包含

    含小費,含團險
  • 備註

    ☆因道路規定使用士豪華中型巴士(小可愛)車型,16人成行
    ☆70歲以上單獨旅行.行動不便.健康提醒
     以旅客自身之旅遊安全及同團其它團員之旅遊權益等考量,凡年滿70歲以上或行動不便或身體狀況,
     已較不適旅遊仍執意出遊之貴賓,需有家人或友人同行,方接受報名,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本行程基本成團人數,不含嬰兒18人成行出發。 (出發前二日給予行前說明會資料)◆參團旅客於預定時間內準時集合,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將不予退費。
    ◆出發日前如遇颱風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經氣象單位公佈,則延期出發,敬請與本公司原客服人員連絡,並另訂定出發日◆車位編排,依旅客現場報到之先後順序選擇,無法接受者,請勿報名。
    ◆行程途中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影響而致使無法完成行程,本公司有變更行程,遊覽項目或食宿的權利;變更後若節省之支出經費,將於回團後退還旅客。
    ◆遊覽車上為公共密閉式空間,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參與行程,感謝配合。
    ◆遊覽車需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關於一日遊駕駛勤務之規定: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所以行程無法停留到貴賓滿意時間敬請見諒。 
    ◆取消規定: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與旅客簽署旅遊契約書,詳細取消規訂請閱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
    ◆此行程為需求單,請於報名時,留下主要連絡人姓名,手機電話,並告知選擇飯店檔次,並告知房型,業務作業完成,會立即通知客人開票作業。
    特別說明: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須收取費用如下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日當天解除契約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