蹓躂到大小金門三日遊
出發日 2025 / 08 / 27 (三)

蹓躂到大小金門三日遊

VDR0000001943/25TWKKMN03A/KMN03AA25827K01
景點照片
TWD
7,999
  • 行程日期
    2025 / 08 / 27 (三)
    2025 / 08 / 29 (五)
    3
    其他出團日
  • 行程類型
    跟團遊
    聯營團體
  • 交通方式

    巴士

  • 最少成行人數

    20

  • 可報名人數

    20

選擇方案

選擇房型/人數
  • 雙人房
    20
    7,999/每成人
總額

- -

商品說明

行程特色

金城故事多,信手拈來就是一段雋永的人文風采,民間故事-七鶴戲水,展現瓊林千年風華。

小島遍地戰地風情讓旅人實際體驗一回,換上迷彩服拿起步槍完成射擊任務。

【售價說明】
☆每人費用以新台幣計價,此報價為本國籍人士,外籍人士煩請另詢報價。
☆請注意,團體機票一開票,無退票價值;請留意姓名的正確性,姓名錯誤,無法登機;如不能接受,請勿報名。
☆航空公司最新規定,開票日為出發前7日。

【 費用包含 】
1.機票:高雄機場至金門機場來回機票。
2.交通:依表列行程所有車資、門票費用。
3.餐食:依表列行程,早x2,午x3,晚x2。
4.住宿:A檔住宿。
5.保險:為保障您玩的安心,本公司保新台幣250萬責任險暨新台幣20萬意外醫療險。
【 費用不包含 】
1.不含導覽服務費600元。
2.行程表上未表明之各項開支、當地額外交通、自選建議加購行程交通及其他應付費用。
3.純係私人之消費:如行李超重費、飲料酒類、洗衣、電話、電報及私人交通費。

【安排購物站:貢糖、一條根、高粱酒、高梁屋、免稅店、麵線、鋼刀、昇恆昌免稅店。】

飯店安排

  • 方案 1
    A檔住宿或同級
    A檔住宿或同級

交通參考

此商品行程之交通資訊,需依客服回覆及行程確認單為主。

參考行程

1
高雄小港機場/金門尚義機場→慈湖三角堡→小金門之旅(鐵漢堡-勇士堡-地雷主題館-雙口沙灘-湖井頭戰史館)→建功嶼(摩西分海)-季節性活動(7月-9月 挖花蛤)

  • 早餐:敬請自理

  • 午餐:金門風味餐

  • 晚餐:金門風味餐

A檔住宿或同級或參考其他住宿方案

2
翟山坑道莒光樓→百年貢糖觀光工廠→陳景蘭洋樓→昇恆昌免稅店→中山紀念林

  • 早餐:飯店內

  • 午餐:金門風味餐

  • 晚餐:金門風味餐

A檔住宿或同級或參考其他住宿方案

3
獅山炮陣地→山后民俗文化村→高粱文化館→金門國家公園迎賓館→南石滬公園→一條根觀光工廠→金門(尚義機場)/高雄小港機場

  • 早餐:飯店早餐

  • 午餐:金門風味餐

  • 晚餐:X

溫暖的家

其他說明

  • 聯合服務

    本行程為聯營團體,由易遊網提供旅客服務,五福旅行社執行旅遊行程服務,旅客權益將由易遊網全權保障。
  • 行程不包含

    當地導遊小費600/人
  • 備註

    【特別注意事項】
    ☆離島地區 無派遣領隊隨團,只有當地導遊,敬請知悉。☆請於報名時,留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人手機電話,確認訂購手續完成,會由客服人員,通知繳款。☆若活動期間行程內容,價格如有調整,恕不另行通知,報名參加時,請再次洽詢本公司客服專員,確認正確的行程內容及價格。
    ☆70歲以上單獨旅行.行動不便.健康提醒以旅客自身之旅遊安全及同團其它團員之旅遊權益等考量,凡年滿70歲以上或行動不便或身體狀況,已較不適旅遊仍執意出遊之貴賓,需有家人或友人同行,方接受報名,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金門飯店房型以雙人房為主﹝兩小床或一大床房型﹞,單人房需按各檔次飯店補單房差,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出發當日於起飛前一小時抵達機場,備妥旅客有效證件﹝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駕照正本、兒童請攜帶健保卡或戶籍謄本﹞辦登機手續,若因未依規定攜帶相關證件而無法登機時,責任歸屬為旅客方。
    ☆配合依班機時間不同及各展館休館日期,行程或餐食次序若有變動,以當地接待為主。☆依航空公司規定免費託運行李為每人10公斤,超額托運費為15~19元/公斤,請旅客於機場付費。☆回程如因天氣或不刻因素滯留或延誤而滯留金門,如需安排當地交通與餐食或指定住宿,每人酌收NT 1,500~3,000元/每日﹝尚未扣保險滯留費﹞,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參考航班】
    1.班機時間:安排華信或立榮航空經濟艙
    2.經報名完成後,航班及住宿以客服回覆為主。
    3.機票開立後限當班當次使用,無法退票,無法簽轉,也不得更改航線及延回,敬請留意。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已處理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取消所產生之作業費用超過扣%費用,依實際費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