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聖之旅】白沙屯媽祖進香、跟著粉紅超跑徒步1日遊

行程日期
2025 / 05 / 06 (二)2025 / 05 / 06 (二)其他出團日1 天行程類型
跟團遊聯營團體交通方式
巴士
最少成行人數
30 人
可報名人數
40 人
選擇方案
選擇人數
商品說明
優惠說明
行程特色
★特色景點:
☆《 白沙屯媽祖進香出發》
白沙屯媽祖進香,2008年登錄為苗栗縣民俗文化資產,2010年由行政院文建會(文化部前身)指定為國家重要民俗無形文化資產,2013年入選內政部「台灣宗教百景」之一。白沙屯拱天宮媽祖每年農曆初春進行徒步進香活動,代代相傳近200年,因無固定路線,全憑媽祖鑾轎指引,帶領信徒前行,沿途充滿挑戰與驚奇,成為最大特色。
親身走過方知進香甘苦!能夠參加一趟媽祖進香行,可說是信徒的莫大福報。
跟著這些香燈腳一步一腳印的親身體驗,陪媽祖走過一段的心靈喜悅,只有你來參加過才知道。
◆進香守則:
進香行伍 | 自古以來,白沙屯媽祖徒步進香的行列隊伍就相當簡單。頭旗在最前方引領,媽祖神轎在後方,兩邊各配有一面鑼敲擊相互呼應,為了維護行進安全,香燈腳行走在兩道鑼聲之間,這個區段為「香燈腳徒步行進區」,也就是白沙屯媽祖徒步進香的主體。除了大鼓陣、十音團車在頭旗前方;大轎組與廟方工作車輛隨行在隊伍後方,維護交通及徒步行進區安全的警備車隨俟在旁。 |
徒步進香 | 徒步進香沿途,香燈腳應配合進香團交通組指揮。尤其是當媽祖行轎時常見有激烈解大範圍的動作,香燈腳們應速移出空間,以利現場安全秩序之維持。此外,徒步香燈腳應隨時審視自身的體能狀況,如有不適,應儘速尋求協助,應避免過度勉強行走,以免造成團體困擾。 |
餐飲隨喜 | 白沙屯的進香習俗裡,除了放頭旗到媽祖出發前的三天要吃早齋,進香沿途並沒有特別規定要素食。 |
停駕歇息 | 媽祖神轎在進香路途中停駕宮廟或民家時,香燈腳休息時切記勿離人群太遠,以免因疲累過頭,身邊沒有人可相互提醒,好及時跟上神轎腳步。另外,亦應隨時注意自身禮節與環境清潔,勿因大意而做出有損媽祖清譽之舉。如遇當地熱心信眾提供協助,應盡量謙恭親和,展現媽祖信徒應有之行為風範。 |
(以上文字來源取自白沙屯拱天宮官網)
交通參考
參考行程
第 1 天台北車站東三門集合出發>跟著白沙 屯媽祖進香出發>賦歸

早餐:
午餐:敬請自理
晚餐:
其他說明
聯合服務
本行程為聯營團體,由易遊網提供旅客服務,五福旅行社執行旅遊行程服務,旅客權益將由易遊網全權保障。特別提醒
內容包含 *車上每人一瓶礦泉水。
*保險:旅行業責任保險250萬暨20萬意外險。 行程不包含 *表列上自理餐食費用支出。
*行程表上未表明之各項開支。
*純屬私人之消費:如飲料酒類、洗衣、電話及私人購物費。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如有需求,得自行投保。)
*隨團領隊服務人員與司機,每人每天服務小費新台幣150元。 備註 正確行程內容、順序,請以行前之書面行程表或說明會資料為準。行程及餐食將會視情況(如季節、預約狀況、觀光地區休假)調整。為顧及旅客人身安全與相關問題,在旅遊行程期間恕無法接受脫隊要求必須團進團出,不可延回。如有特殊餐食者,請於出發前至少三天(不含假日)告知承辦人員,以便提早為您安排。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遲滯留,旅客須自付額外產生的費用。請報名此行程的旅客"務必"提供一支"台灣手機聯絡號碼",避免因聯繫不到您而影響您的行程。旅客如已繳付預約作業金,並經本公司客服人員回覆車位及飯店均已訂妥無誤後,經客服人員通知已確認取得您所需的航班及飯店後,將由業務人員與您進行國內個別定型化契約書之簽署,旅客已繳交之作業金將自動轉為團費之一部分並扣抵尾款。旅客不得主張變更或取消本行程,如旅客任意取消或變更本行程者,旅客已繳納之預約作業金恕無法退還或要求本公司為其他之補償。 1、本行程每車需滿 30人以上即可成行,旅行社派遣領隊隨行服務。
2、本行程於出發前14天通知是否成團。
3、如有身體不適請自備個人隨身藥品: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蟲液...等。
4、正確行程內容、順序,請以行前之電子行程表或說明會資料為準。
5、行程將會視情況(如季節、預約狀況、觀光地區休假)調整。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6、為顧及旅客人身安全與相關問題,在旅遊行程期間恕無法接受脫隊要求必須團進團出,不可延回。
7、請報名此行程的旅客"務必"提供一支"台灣手機聯絡號碼",避免因聯繫不到您而影響您的行程。
8、旅客如已繳付訂金,將由業務人員與您進行國內個別定型化契約書之簽署。旅客不得主張變更或取消本行程,如旅客任意取消或變更本行程者,旅客已繳納之預約訂金恕無法退還或要求本公司為其他之補償。
9、旅客同意,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行程包含
含團險行程不包含
領隊小費備註
☆訂購付款後如欲取消或更改,取消相關規定如下: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上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六、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